違反限制性規定轉讓股票、信披違法 田漢等被罰沒近 2.3 億元
證監會對田漢等違反限制性規定轉讓股票、信息披露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經查明,田漢等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田漢、京漢控股、建水泰融違反限制性規定轉讓 " 奧園美谷 "
京漢控股、建水泰融已披露為一致行動人;田漢為京漢控股的控股股東,且為京漢控股、建水泰融實際控制人,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 證監會令第 166 號 ) 第八十三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二項的規定,田漢與京漢控股、建水泰融是一致行動人。
2021 年 2 月 22 日至 5 月 12 日,京漢控股通過他人賬戶集中競價交易合計轉讓 " 奧園美谷 " 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 1.66%,其中,違反限制性規定轉讓比例 0.66%,無違法所得。
2021 年 5 月 26 日至 7 月 2 日,田漢通過他人賬戶、建水泰融通過其相關證券賬戶集中競價交易合計轉讓 " 奧園美谷 " 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 2.73%。其中,田漢違反限制性規定轉讓比例 1.69%,違法所得 192560930.17 元;建水泰融違反限制性規定轉讓比例 0.04%,違法所得 2983130.94 元。
二、田漢、京漢控股信息披露違法,導致奧園美谷 2020 年年報披露股東情況存在虛假記載
田漢通過他人賬戶持有 " 奧園美谷 " 期間,未如實向上市公司報告其實際持股和一致行動關系情況;京漢控股通過他人賬戶持有 " 奧園美谷 " 期間,未如實向上市公司報告實際持股情況,導致奧園美谷 2020 年年報披露的股東情況存在虛假記載。
2021 年 2 月 22 日至 6 月 3 日,田漢、京漢控股通過他人賬戶,合計轉讓 " 奧園美谷 " 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 4.44%,田漢、京漢控股上述股權變動情況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綜合上述兩項違法事實,證監會決定,對田漢合計沒收違法所得 192560930.17 元,并處以 22500000 元罰款;對京漢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合計處以 8000000 元罰款;對建水泰融企業管理有限公司沒收違法所得 2983130.94 元,并處以 500000 元罰款。
延安必康財務造假 公司時任董事長被處以 500 萬元罰款
證監會對延安必康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經查明,延安必康時任董事長、總裁谷曉嘉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2019 年、2020 年年度報告虛增營業收入及利潤
延安必康子公司陜西必康制藥集團控股有限公司通過虛構采購、銷售業務,虛構資金循環等方式,虛增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利潤總額。2019 年度,延安必康虛增營業收入占當期披露營業收入的 14.34%,虛增利潤總額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 203.03%。2020 年度,延安必康虛增營業收入占當期披露營業收入的 5.47%,虛增利潤總額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絕對值的 16.99%。上述行為導致延安必康披露的 2019 年年度報告、2020 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二、非經營性資金占用事項披露存在虛假記載
2020 年 9 月 18 日,延安必康發布《關于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全部歸還非經營性占用資金的公告》。2021 年 4 月 30 日,延安必康在 2020 年年度報告中披露稱,公司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已通過現金的方式全部歸還非經營性占用資金。
經查,前述披露存在虛假記載。
三、未按規定披露關聯擔保情況
2020 年 9 月 14 日,延安必康收購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 100% 股權。北盟物流在被收購前為延安必康實際控制人李某松、控股股東提供擔保。收購完成后,上述擔保仍在擔保期內。
延安必康未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 2 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 ( 證監會公告〔2017〕17 號 ) 第四十條第四項、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在 2020 年年度報告中對前述擔保事項予以如實披露。
證監會認為,谷曉嘉作為延安必康時任董事長,參與、實施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并起主要作用,情節較為嚴重。證監會決定對谷曉嘉給予警告,并處以 500 萬元罰款。此外,對谷曉嘉采取 10 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夏德全操縱股票被罰沒近 5600 萬
證監會對夏德全操縱證券市場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經查明,夏德全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涉案期間,夏德全控制使用多個證券賬戶操縱多只股票,盈利金額合計 27978668.43 元。夏德全的行為違反了 2005 年《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構成 2005 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
證監會決定,沒收夏德全違法所得 27978668.43 元,并處以 27978668.43 元罰款。